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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今年年初,其进入某酒店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以现金加签收的形式发放。前不久,酒店口头辞退了张某。张某不服,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怎么看?
特殊劳动关系,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说吗?
士多啤梨2019-11-03 11: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追索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其特殊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其与标准劳动关系又有何不同呢?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例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停薪留职人员等与新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就是特殊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回到本案,双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现张某与餐饮公司未就双倍工资差额和终结特殊劳动关系后的赔偿事宜做出过任何约定,所以张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2019-11-03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