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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服务于深圳某研发公司,担任首席设计师,2013年4月离职,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一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2个月后,陈先生觉得其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按竞业限制的条款支付其补偿。因该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该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请结合案例分析,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咖喱酱2019-11-08 14: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知识点: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案例解析: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不需要额外付费。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单位不需额外付费。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由于陈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故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法律支持。
2019-11-08 14: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