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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服务于深圳某研发公司,担任首席设计师,2013年4月离职,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一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2个月后,陈先生觉得其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按竞业限制的条款支付其补偿。因该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该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请结合案例分析,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咖喱酱2019-11-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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