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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东莞市A公司在招工时,刘某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该公司录用从事机床操作工作。2011年3月10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A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刘某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刘某被A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A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录用童工发生工伤了,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爱睡懒觉的喵2019-11-0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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