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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女员工产假期间,需要招聘一名员工暂时从事该岗位3个月的时间,需要了解下,与该员工签订短期聘用合同是否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是不是还存在试用期,社保是不是需要缴纳。如果出现工伤,该怎么处理?
短期聘用的一些疑问
爱睡懒觉的喵2019-11-16 15: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19-11-16 1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