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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王某于2007年7月入职我司(未购买保险),于2010年7月转入某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派遣至我司的子公司上班。员工于2013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但是作为退休人员的劳务关系依然在我司的子公司上班,(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实体)。2014年5月员工提出让我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的保险。 请问:员工的诉求是否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关于员工追溯公司未补缴社保时间期限的问题
梦想还是要有的2019-11-18 16: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改员工适用于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4年5月)。如果派遣公司主体适格,派遣方式合法,仲裁主体应该是该员工于派遣公司,如上述条件不满足,则你公司是该仲裁主体。若仲裁不予受理,该员工仍可于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2019-11-18 1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