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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2008年6月入职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任财务专员,负责公司的应收应付的核算工作,公司与李先生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5月底,试用期6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4500元。2008年10月份,李先生申请辞职,随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转正后试用每月少发的工资4000÷80%-4500=500元。公司表示,与李先生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是4500元,试用期工资给予4000元,已经超过4500*80%=3600元,所以不存在少发工资的问题。李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员工可否用试用期工资倒推出转正工资,并要求补发缺少的部分?

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转正工资应该补发吗?

小萱子2019-11-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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