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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是2006年3月入职的,但是公司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给员工买社保的,现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但是要求公司为其补买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保,因为医疗保险是不能补进去的,其要求直接经济补偿,而养老保险今年以前补缴都是按当年执行标准补缴,今年开始变更政策是按现行的标准基数进行,这样计算补缴单位和个人部分都相对较高,员工指出因为是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不支付个人部分高出部分,要求公司补足,其要求合理吗?具体的保险赔偿有标准计算公式吗?

员工离职要求补缴社保,赔偿应该怎么积算?

吧哩吧哩2019-11-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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