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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2013年每月欠我6000块钱没给,如果弄成欠条我怕老板不给签字。所以我做成了这种。请问1、这个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也有效吧?如果有哪里有问题,请帮忙指正!2、假如我11月辞职的话,我能否根据这个合同索要的我14年度剩余工资?累计6000*10=60000元(2-11月)需要等到阴历十二月底后看公司给不给,不给再向劳动仲裁部门发起申请?还是说我离职了就可以要?证据补充: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兹证明员工**身份证号***,自2010年6月至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发放基本工资计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另有年薪按每月额外工资计人民币6000元*工作月数如12个月=72000元(柒万贰仟元)于每年年底阴历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发放。其中2013年度工资计人民币72000元(柒万贰仟元)至今未支付,公司承诺于2014年十二月一日前发放。
劳动合同的几点疑问
lucywawa2019-11-27 13: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协议是否有公司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2、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的条款,这笔钱已经明确是属于每月工资的一部分,只是约定了一个统一发放期限,如果离职的话,应当按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并支付。按劳付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3、离职时,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将相应的工资结算清楚。当然,如果公司提出年底给,那么稳妥起见可以要求公司单独出具书面,阐明年底时一次性支付(总觉得奇怪,这种做法理论上不可取),单位很容易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面临纠纷。当然如果这个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你HR利用职务之便产生的,那这个效力就要重新核定了。除非是老板签字或者盖章必须老板授权,那说明老板同意。
2019-11-27 13: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