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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王某通过校园招聘双选会,签约广州某公司,并签订三方协议。王某毕业后到公司报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告知王某,公司规定社保在员工转正后当月购买。研发部加班比较普遍,没有加班工资。应届生多工作,能力才能够提升的更快。王某考虑到应届生找工作也不容易,于是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平时每天都要加班2个小时,节假日也经常到出差加班做项目。王某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于是离职。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社保不缴交,研发部没有加班工资,已经在签订合同前说明后,才签订的合同。公司和王某约定了相关事项,王某认同了公司的做法,才签订了合同。结合本案例分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呢?

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呢?

加速器2019-11-2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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