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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009年3月10日入职,未签合同,未交保险。2014年2月26日辞职,4月24日提出仲裁申请:1、补交各项保险;2、经济补偿金;3、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1、未签合同期间(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双倍工资的诉求能否以超过仲裁时效来应诉?2、对于未交保险的诉求适用仲裁时效吗?

仲裁时效的问题

犬夜叉9992019-11-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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