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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于2009年8月12日入职于某展览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入职时有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和签署依法确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制度中有一条规定:“员工因工作失职或疏忽,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即构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以无偿辞退员工,并保留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2009年11月,潘某在为某客户设计展板方案时,将主视觉背板中的“HandinHald”错写成“HardinHand”。展板制作后交付客户投入使用。客户系一家国际知名医药企业,该展板用于该企业召开某新型药品的发布宣传活动。该制作有误的背景板在会场主席台的醒目位置。会后,客户向该展览公司提出强烈投诉,并威胁不予支付制作费。展览公司随后向客户发出致歉信,经过反复沟通后,将原来的合约价格由25万降至21万客户才同意,公司为此损失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9年12月31日,该展览公司以潘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辞退了他。潘某不服,离职后将公司诉讼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此举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该怎么做?

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害,该如何认定?

阿道夫2019-12-0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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