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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2年5月进入某机械公司担任维修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在2012年7月1日,在一次事故中李某不慎被车撞伤,鉴于住院治疗的情况,李某向单位请了病假。随后,公司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向李某出具解除通知,解除通知中指出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终止试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并且自己处于医疗期,单位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给自己。在仲裁中,该公司提供了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是李某与同岗位职工的维修数量比较数额,以此认为李某不能胜任工作。那么,仲裁会怎么判决?
如此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问题?
下一站·幸福2019-12-12 10: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要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以下步骤:1、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2、给予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调岗或培训;3、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以上步骤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
2019-12-12 10: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