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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上海黄标车政策的影响,原本驾驶员岗位将要撤销了,那些2006年就进来的劳务工人都将要辞退了,这些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按理,我们辞退的话,经济补偿金按照就从2006年起结算,但我们公司领导要求按2008年起结算,因为我们这里只是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将人再派遣到别的公司,然后到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签,按规定就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请问这样可以么?

劳务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问题

漂流瓶2019-12-15 15:20

1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