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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名员工自称患病住院治疗,先后在医院开了两个周的病假证明要求休假。其主管怀疑他故意开病假证明不上班,只同意他休一个周的病假,第二个周没有批准,也没有在休假单上签字。我们公司规定主管签字后,HR人员才能签字批准休假。但该员工坚持休了两个周,没有来上班,主管要求按照旷工来处理他。员工已经开了医院的病假证明,是否就有权利休病假,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没有批准应如何处理?该主管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该矛盾应如何解决?
员工休病假主管不批准,矛盾如何解决?
yoyoyoyo2019-12-24 20:20
2个回答
儒思用户1497413284
我觉得可以和医院沟通,确认员工病假是否是真实,之后再和主管沟通,如果是真实病情,病假合理,那主管应该没有意见;如果病假不合理,那请员工举证说明事实,如果不能再做论处。
2019-12-25 14:5500
儒思小秘
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法定的医疗期保护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病享受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必须由单位批准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说得更明白些,单位是否批准不是职工请病假是否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职工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应视为有效,职工休病假即为合法,用人单位就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于病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涉及请假方式、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病假管理制度,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的范畴,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即病假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用人单位硬性规定劳动者请病假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其实意义不大,因为这项制度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就医的基本权利,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职工病假的审批否决权,但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疾病一般分为慢性病和急症,用人单位可以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规定职工事先递交书面病假申请,同时提供病历、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而擅自离岗休息的,可以认定为缺勤行为,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急症,可以规定职工先行就诊并同时口头通知单位,实行事后补办请假制度,要求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书面病假申请,并提供急诊挂号收据、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者要学会保护自己,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书面病假申请、医生建议休假单、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明的收据、向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请假及领导回复的手机短信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明时处于被动地位。本案中,该员工请病假二周,但公司只批准一周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该员工依照规定事先办理病假的请假手续,就有权利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如果公司不近情理,以旷工处理,该员工可以依法提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12-24 2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