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步至APP或电脑端官网“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2005年4月,崔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8000元。并约定如果崔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缴纳违约金8000元。同时约定,崔某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2006年4月,崔某经过猎头找到一份月薪更高的工作机会。5月6日,崔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崔某收到了原单位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庭审中,公司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崔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崔某真实意思的表达,公司并无过错,崔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崔某支付16000元的违约金。请问,公司的申诉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公司与崔某约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否有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自行约定吗?

yoyoyoyo2020-01-04 15:20

1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