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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生产产线组长,2012年3月,公司的LCD组装,产品出货检查的产品不合格率达到20%,客户直接要求返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便以“工作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做出了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事先明确“造成多大的损害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例分析,张某的请求能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员工失误造成损失,公司能否以公司制度解除合同 ?

犬夜叉9992020-01-0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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