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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日工资60元。2010年3月24日,谢某工作中坠地受伤,被确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神志不清,后一直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8月出院。2011年9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8级。该公司已支付了谢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各项待遇,承担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谢某认为自己与公司一直都存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且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谢某的身体状况导致其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也无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协商未果下谢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对此,怎么看?

员工因工伤住院而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吗?

二十六种2020-01-1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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