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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姐到某公司做清洁钟点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工资按月发放,公司同时也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该“非全日制用工”备案。2008年7月31日,双方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向马大姐发放了当月工资,不再延续与马大姐的劳动关系。随后,马大姐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提出了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及赔偿失业金损失2万多元等等一系列仲裁请求。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马大姐又起诉到了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怎么看?
非全日制员工,需要买失业保险吗?
咖喱酱2020-01-13 18: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马大姐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时也具备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要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都只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是否为马大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马大姐要求公司承担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2020-01-13 1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