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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我是2008年3月日入职目前公司的,到2015年12月30日,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忽然大幅降工资,后因个别员工举报不得已恢复了原工资。后来老板把原来劳动合同进行了更改并要求重新签订,更改内容是:"甲方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有权利对乙方的劳动报酬适时做出调整。但调低时,不能低于当年烟台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老板当时承诺所扣得工资到年底补上,诱使大家都重新签了合同,于是工资就扣了,发到手的是最低工资。到了年底,老板迟迟未补发工资。请问,此时我们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赔偿?如果我此时主动提出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问题

梦想还是要有的2020-01-1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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