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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招聘沈女士在公司商务部工作。入职,沈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个月5000元,包括所有部分补贴。2011年6月28日,距离试用期终止的日期还有一周的时候,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沈女士,要求终止试用期合同。原因是沈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表示,沈女士工作经常出错,工作态度非常不认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才与她终止合同。沈女士却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是借口而已,因此她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奖金。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沈女士的要求吗?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犬夜叉9992020-01-2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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