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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
员工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正常情况下3个月就转正;若员工表现不合格是否可以直接在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这样是否有存在约定两次试用期?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猫小咪12020-02-05 10: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20-02-05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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