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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2011年7月,陈xx与我公司首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续签三年劳动合同,隶属我公司xx车间员工。2014年9月因陈xx的爱人工伤争议与我公司发生纠纷,车间将其停工。2016年1月12日,陈xx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出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本月22日,陈xx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2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陈xx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6月12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3520元;2、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陈xx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至劳动关系终止。我方对一审判决有异议,遂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希望调解,我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花花草草2020-02-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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