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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员工收取招聘费用的问题,请大家指点一下。
我是福建的一家企业,因为公司现在业务扩大,准备和中介公司合作从四川招聘两百个人,因为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费用都是人员入职前就要全部收取,企业能否在员工入职之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如三个月,如果服务期未满离职,可从工资中扣取招聘费?如果不能有什么变相的方法保障权益呢?
漂流瓶2020-02-18 13: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根据楼主描述,企业与中介为劳务介绍关系,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所以在此情况下,企业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服务期、收取员工招聘费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实楼主公司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也是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担心中介欺诈或者人员流动太大导致招聘费用的浪费,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一、和劳务中介协商变更介绍费用的支付方式: 1、与中介公司约定,若员工工作不满3个月不支付中介费。不过想想,中介公司应该不会同意这种方式。 2、入职前支付一定比例的介绍费。员工工作满3个月之后支付剩余费用,未满3月的,剩余部分不予支付。 3、入职前支付全部费用,员工工作未满一段时间离职的,作为违约或赔偿责任中介公司返还一定比例的招聘费用。 二、与劳动者约定,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赔偿公司的招录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中介介绍费)。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希望以上条款对楼主有用。
2020-02-18 13: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