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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日工资计算“天数”的规定

您好,请问关于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是否有法律相关规定?例如:我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但是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非全部实际工资),这样做合法吗?还有想问问:根据2014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全年日平均工资时,应该按21.75天还是按20.92天计算?

叶飞冲天2020-02-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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