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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日工资计算“天数”的规定
您好,请问关于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是否有法律相关规定?例如:我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但是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非全部实际工资),这样做合法吗?还有想问问:根据2014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全年日平均工资时,应该按21.75天还是按20.92天计算?
叶飞冲天2020-02-20 11:2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日工资的计算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费用的计算:现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要有地方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比如重庆市、广州市等第二种:不可以约定,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具体执行需要根据地方的规定执行,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2020-02-20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