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需要扣除10积分,您确认观看?
确认
孕期离职员工案例
某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进行人员优化配置精简人员,其中有一名孕妇得知公司情况主动写了辞职报告,但同时向公司提出为其缴纳完自离职之日(2013.11.26)日至生产当月(2014.3.15)的所有社保费用(企业级个人承担部分都由公司承担)其余补偿金不再提及,公司同意其意见。但是该员工生产后于2014年7月份到公司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于办理失业金,她三月份生产完,按事实,公司开具的证明日期应是离职日2013.11.26,但其要求公司为她填写为2014年6月20日,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另外若涉及仲裁情形会怎样?
萌小主2020-02-22 12: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要单位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要写2013.11.26日,因2013.11.27日以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贵单位无权再开具证明了。2.假如单位同意员工的意见,按2014年6月20日期开据,会存在生育津贴未付的嫌疑,那么万一员工拿这唯一的证据去仲裁,至少还是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20-02-22 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