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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协议而非正式劳动是否合法
新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总共就二三十个人,之前没有人事,各项规章制度都不完善,今天在看公司制度的时候,感觉有些地方是违反劳动法规的,但是我也不确定,例如1、员工培训期7个工作日,前3个工作日是公司考察阶段,没有工资及其福利待遇。从第4个工作日开始录指纹打卡,并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时间为1-3个月(普工试用期为3个月)。2、转正过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因为我之前的工作很少涉及劳动关系,网上查了一下相关信息,感觉也是模棱两可,现在老总也是想完善各项制度,这两条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球球2020-02-25 13: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严格来说没有所谓的考察期,员工上班一天就得一天工资,虽然公司有规定,但是员工要是主张考察期工资公司还是要给的,不然就是违法。2、试用期1到3个月,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该视为合同期限。3、转正后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也是不合理的。员工入职之日一个月之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社保入职当月起应该缴纳如果是月底入职的员工建议次月补缴,不然存在风险:员工申诉这部分权益肯定是公司理亏违法,试用期间出现工伤或者医疗费用,原本由社保基金承担的费用也会由企业承担。
2020-02-25 13: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