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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员工,如何算其经济补偿金?

  邓某是上海某外事服务公司员工,约定每月工资2280元。2005年5月被派往某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期间每月薪水4500元。2006年,该外事服务公司与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自2006年生效的聘用中国员工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解聘中国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对方支付一个月聘用费作为代替通知金,同时向对方支付补偿费。2007年11月24日,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通知邓某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同年12月30日,该外事服务公司与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己与外事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故外事服务公司及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应分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邓某最终能按照外事公司的薪资标准还是以外资公司办事处薪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什么?

士多啤梨2020-03-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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