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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请教大神
车间一女工,2014年3月4日入职,自己不愿意参保,写了弃保承诺书签字画押,公司给她买了商业意外险。 2014年9月22日,自称在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有交通事故鉴定书,对方机动车全责)右腿胫腓骨骨折,和车间班长请了假,没有说工伤,说别人撞了,找对方赔偿。然后就再也没有来上班,公司按自离处理,也没有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5年9月,该员工找到公司,说属于工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不予理会。多次来公司,无果。15年9月认定工伤,公司申请行政复议,11月复议结果支持工伤认定,九级工伤,停工留薪6个月,需要护理6个月。 2016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68319元,补交1年社会保险。(因员工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未支持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认为1、对方有宿舍,私自回家出事不该追究公司责任。2、员工应该追究肇事者责任而不是公司责任。3、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不应再提出补交社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员工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
meimamo2020-03-14 12:4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本案仲裁裁决基本没有问题,其中支持的工伤待遇应该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吧,或者包括护理费,因为没有离职手续,所以目前没有支持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没有问题,但是该员工已经提出了离职,所以,在一审时,法院很可能会加上判决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使一审法院没有判这两个一次性,员工也可以另行申请仲裁,企业是逃不掉的。本案裁决结果中唯一有争议的就是裁决补交1年社保,说有争议一是因为是否缴纳社保不应该是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是在工伤治疗期后其仍未上班,应当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不是继续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所以,你们可以与员工和解,除社保外,计算一下工伤应当赔偿从金额,再要求法院从中调解,少支付一部分补偿即可。或者你们把官司打到底,但只是拖时间而已,公司胜算不大。
2020-03-14 1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