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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4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员工索要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2010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公司提出陈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业绩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在该企业工作两个月后,人力资源部又通知其将再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并将延长试用期的通知发到陈某手中。2010年7月,该企业与陈某订立了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陈某要求企业为其补缴3—7月的社会保险,人力资源部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为由,拒绝为其补缴。为此,陈某将这家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2010年3月至7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猫小咪12020-03-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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