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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让员工签名确认,有效吗?

     员工何小姐于2009年8月入职公司,月工资5000元,公司一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即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何小姐于2011年5月生育一女,公司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约为14000元,公司将代领款项全额支付给员工何小姐。但何小姐认为:其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按最低缴费工资2100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受损,遂向社保中心投诉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养老等保险费,赔偿因少缴生育保险费造成的损失。经查:公司于每年初向社保中心申报员工缴费工资基数时,何小姐均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那么,请问:1、员工认可缴费工资基数,能否再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2、员工未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

lucywawa2020-03-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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