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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拖延不签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任行政助理,兼公司前台,由于对工作不满意,一直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合同。人力资源部把合同发给各个部门助理,王某迟迟不交。当员工关系专员跟进合同签订工作时,王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2个月后,王某找到新工作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人力资源部知道王某拖延签订合同的目的后,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给王某发出正式通知,因王某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并没有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小萱子2020-03-26 14:00
2个回答
用户1585152035
陪你哦
2020-03-26 22:0200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员工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权利,只要公司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除要经济补偿的责任。公司在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前,给王某发出正式通知,因王某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的规定,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王某的申请。
2020-03-26 1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