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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樊小姐与广州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的目的: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2011年6月,樊小姐等员工明白,只有辞职,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樊小姐和其他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公司补偿3-6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明确有了规定,不应该补发。樊小姐等人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吗,请分析原因。

叶飞冲天2020-03-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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