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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员工,今年在原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合同怎么处理?
我2005年聘用了一名其他单位的待岗员工,2014年该员工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我公司由于业务缩减,决定对部分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签合同。请问:针对这名员工的情况,公司按照司法解释三,按聘用的退休人员,视同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对吗?
小萱子2020-04-02 11: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1、对于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该退休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退休人员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聘用协议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2、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按劳动关系处理,该退休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确定。
2020-04-02 1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