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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03年8月林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8月止。2009年7月底,该公司提前30天向林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林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8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林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你怎么看?

球球2020-04-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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