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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度规定未休年休假逾期作废,是否有效?

  洪某2011年入职某快消品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洪某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自入职以来,洪某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2013年12月,洪某提出离职的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洪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无奈,洪某申请仲裁要求讨回自己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萌小主2020-04-0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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