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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雷某是某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其有跟该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某一天,外资企业单方面以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雷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雷某当天离开了公司。雷某比较纳闷,自己明明是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该外资企业向自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雷某找到了原派遣公司,被告知会给他书面答复。一个月过去了,派遣公司没有给雷某任何消息。雷某想把派遣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点顾虑,不知道是否有胜诉的可能。那么在该案中,外资企业向雷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二十六种2020-04-23 12: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外资企业向雷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因为外资企业与雷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公司。该派遣公司应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雷某劳动争议的内容会涉及到该外资企业,雷某也可以将该外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许多企业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单位员工派遣到要派单位工作。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派遣单位负责向要派单位派遣劳动者。 为什么企业用工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呢?一方面是企业对专业化人才使用要求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灵活用工,节约劳动成本,例如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节约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成本、节约劳动争议成本等。这种用工方式虽然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能够灵活用工,实现劳动力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极易使劳动者权益"一脚踏空",使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发生困难。 为了解决劳务派遣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一规定,雷某可以将该派遣公司诉诸仲裁,同时由于该外资企业向雷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该外资企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雷某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2020-04-23 12: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