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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仲裁的问题

刚到一家公司做行政人事,就遇到公司之前有一位员工岗位是市场主管 向当地的劳动人事提起仲裁,对方仲裁的理由1、支付无故解聘劳动合同2015.09.14-2016.09.13的经济赔偿金11600元。2、支付2015.09.14日至2016.05.03工作期间的周末加班费13709元 3、补交从15年9月份至今年16年5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4、还有其在职期间所谈的一个项目的提成费用。我说下我所了解的情况:这位申请人,在4月份的时候就有向公司提出口头离职申请,当时公司老板挽留过,因其还有项目在跟,也希望申请人把项目跟完后,但是申请人就开始工作散漫,有会议不参加,以及工作上重大事项上跟进情况未反馈到公司内部人员,导致公司内部人员工作时间的投入做无用功。另外,公司是实行六天制上班,对于申请人所谓的周末加班费提出是否合理? 另外,此申请人,有与公司签订不购买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书,并有申请人签订不购买的理由,和申请人签名。对于申请人1-4项的申请理由 要怎么样去解决和处理呢?

叶飞冲天2020-04-2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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