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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只由公司保存?
2005年11月张某到本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0月30日止,合同约定张某月薪为1500元。此合同只有一份,留存在公司人事部。2006年7月,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职工人数与缴费金额不一致。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保费,公司解释,张某工资中含有社保费。签订的合同上约定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下方两项文字空白处加有“包括‘三金’(员工自行缴纳)”。张某称,录用时并未讲清社保费要自行缴纳,在签订劳动合时也未看到有“三金”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字样,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字后公司就拿走了,本人手中没有合同文本公司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退还应由其自行缴纳社保金的费用每月310元,共计2480元。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公司的仲裁申请?劳资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只由公司保管?
下一站·幸福2020-04-26 11:00
1个回答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公司的仲裁申请。劳资双方签订合同,不可以只由公司保管。张某2005年11月1日进公司,按月领取1500元工资至今,公司认可合同只有一份,留存在公司人事部。公司在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按合同规定各执一份。现张某对该合同内容有异议,且公司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此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无法采纳,仲裁委对IT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发放在工资中(暂且不论是否事实)让员工自行缴费,也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操作,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各执一份,否则,在发生各类纠纷时很难判断是非。
2020-04-26 1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