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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期限如何界定?

     2008年10月8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聘用合同”,岗位为技术工程师,月薪2500元,期限3个月(2008年10月8日—2009年1月8日)。同时该公司口头承诺,试用合格后,月薪5000元。2009年1月8日试用期满后,该公司要求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陈先生要求公司将服务期限、岗位、报酬等注明后再签名。1月28日,公司陈先生将工作交出,离开公司。1月31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陈先生认为公司应该补偿1.5月工资,公司认为正式合同刚刚签订,陈先生处于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陈先生。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陈先生申请仲裁会得到支持吗?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期限如何界定?

萌小主2020-04-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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