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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员工,合理吗?

  小芳于2008年12月应聘到北京某外企工作,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另一位同事小丽一起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月工资为2800元。由于小芳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免费杂志,以至于公司的电话、接待工作几乎都落在了小丽肩上。2009年2月,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工作考核,对小芳的不良工作态度进行了批评,小芳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写了检查。2009年3月,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岗位配置1名员工,遂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为由,与小芳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下发了办理解除手续的通知,要求小芳在15日内办结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小芳不服,以外企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萌小主2020-05-0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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