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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会涉及工作地点的变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可以约定在四川省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也没有详细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范围和具体程度。所以可以约定在四川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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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属于环保类工程企业,目前面临着试用期结束员工转正时对自己的薪等不满意,情绪大的会想直接提出辞职。为了缓解这种矛盾,也为了让员工做到心服口服,HR想到通过转正环节增设考核程序,具体考核哪些方面?
首先,试用期结束转正薪酬应该是入职前就谈好的,其次,个人认为研究绩效考核一定是为了保证员工绩效及业绩产出能够匹配其薪酬来的,而不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来的。这个出发点个人并不是很认同。最后来回答的问题,绩效考核指标对于业务人员以业绩为KPI重点考核,其他没有业绩产出的岗位或者职能部门以规定任务量、完成时限、完成质量、后期评估追踪为主要考核指标。转正考核可以采用转正笔试、转正答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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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一阵来了4个由同一个老员工介绍来的人,来了没几天就各种有事,各种请假,工作上也是懈怠有余,积极不足,说轻了无所谓,说重了就会搬出介绍人来讲人情,知道这种情况后,我们也一一做了沟通,但总保持不了几天,又出状况了,到不了开除的程度,劝退吧就是各种说情,对其他员工也有影响,现在我们HR该怎么做呢?
1、不管是谁介绍来的人都应该遵守公司的制度,并按照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办事。这些人都在试用期,应该对他进行试用期的评估,对不合格的人员就应该马上结束试用。2、既然是优秀老员工介绍来的人,他对公司的制度肯定是非常了解的,而且对介绍的人应该也有些了解。可以将这些人的情况反映到老员工那时,说明这些人的情况,让其协助一起解决,相信也是可以理解的。3、这些人的直接上级应该对这些人有评估,HR应该站在专业的角度和公司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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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已经一年了,目前尚拄拐,法院鉴定是九级伤残,劳动部门还没鉴定,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给予什么补偿呢?(从出事到现在企业一直在支付工资,也交着社保)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所以,法院鉴定结果,只适用于车辆事故责任赔偿处理,企业应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的界定。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企业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因企业不足额购买工伤保险费用,则可能由企业补差额,依据相关部门给予的医疗期限、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员工、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休养、出勤、调岗或者依据条例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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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制造型企业,经常会有员工要求急辞,当天提出离职当天走。如果不同意经常有怠工、蛊惑其他员工等行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同时也造成员工离职很难管理,公司领导想在人事制度里规定对于急辞员工给予扣除50%的基本工资的规定。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有什么办法可以管控,或降低风险?
该公司领导这一提议肯定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利得到自己付出劳动所得工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扣减。但针对公司这种情况也可以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可以在公司员工手册中约定员工未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的,由此给公司生产工作带来的损失由员工负责,并可以约定具体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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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有140多人,7-9月酒店内部装修停业,员工安置如何进行?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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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企业和员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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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有一名会计,几个月前怀孕了,到怀孕3个多月的时候,据说是有流产先兆,所以拿着医院开具的回家静养的证明,就再也没有来上班,已经有将近2个月了,公司也没有出台想关的规章制度来限定假期的实现,作为一名具体经办的劳动关系专员,该如何处理啊?
让其再次去医院复查,得到新的医院复查证明然后上交给公司,如果做不到,那么按照公司规定去出发,降职降薪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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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周日,某员工短信告知家人住院,需请假一周;然后,电话和短信联系,却无人应答:既无法确认其具体请假时间;又没有工作交接;问:除了联系紧急联系人外,如何处理?
建议重视这个现象,及时联系紧急联系人,了解事实真相再做进一步处理,严格按照单位请销假制度严肃处理,这是对单位制度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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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产员工得了职业病听力不行,如果让他自动离职,合理吗?
是否确定是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如果是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鉴定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凡是工伤职工不建议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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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4月7日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6日),至目前我一直担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办公室主任一职,月薪4000元。公司之前有给我购买社保,购买时间段为:2013年4月——2014年3月,但从今年4月起公司给全部员工停保直到现在,我找过老板几次要求续保,老板每次均以“以后再说”之辞推托不了了之。并且,我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到期后就一直未给续签,我找老板要求续签,老板不答应,我忍了几个月,现在想来觉得公司越来越不人性化,平时节假日福利没有不说,连基本社保都不给购买,所以我现在想以“公司不给购买社保”为由辞职,现在我对该公司有3个诉求,不知是否会得到地方仲裁的支持?请求帮助解答。附:我们公司所在地是湖南省郴州临武县。1.要求公司补缴我任职期间断保时间段的社保。2.补偿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赔偿我1年1个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不确定湖南仲裁情况,但山东济南的仲裁案件是不接社保的,社保归法院处理。2、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但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2014年3月份之后确实在公司工作,包括出勤记录,考核记录等。3、可以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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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触招聘专员这个岗位,开始如何扩展招聘渠道呢,或者说在国际人才网或者58同城怎么能看到那些找工作的人,虽然应聘简历没投到你们公司,但是怎么搜索到他的专业或者是公司岗位需要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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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对方全责造成员工骨折,已给予员工赔偿。现员工要求工伤赔付(已过四个月),我们当时是给员工每月发放了基本工资,现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工伤鉴定预估是十级,除了社保局赔付的7个月工资(社保赔付是按最低缴费基数赔付,不是按工资标准赔付,员工要求按工资标准),公司应该如何赔付员工?
一般的情况下,按照各地的基本标准,企业可能要支付约3万元。详细的可以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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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汽车分期贷款公司,新业务入门难度很高,这行业底薪很低1000元,老业务员不容易留住,所以招人很难,校园招聘,网络招聘都试过了,效果不理想,还有什么办法呢?
底薪也太低,你这基本薪资都没达到最低薪资标准,也不考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愿意来的我觉得应该是为了体验艰苦的,已经不能用体验生活来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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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互联网行业,经常要招聘专业性强的技术牛人,请问像这样的人的话采用什么样的招聘途径更有效?
拉钩 如果是大牛 可能猎头效果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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