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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有140多人,7-9月酒店内部装修停业,员工安置如何进行?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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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企业和员工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吗?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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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有一名会计,几个月前怀孕了,到怀孕3个多月的时候,据说是有流产先兆,所以拿着医院开具的回家静养的证明,就再也没有来上班,已经有将近2个月了,公司也没有出台想关的规章制度来限定假期的实现,作为一名具体经办的劳动关系专员,该如何处理啊?
有病假条的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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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多久能拿到赔偿 ?
一般正常情况下,当月申报,次月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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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产员工得了职业病听力不行,如果让他自动离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如果是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鉴定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凡是工伤职工不建议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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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4月7日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6日),至目前我一直担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办公室主任一职,月薪4000元。公司之前有给我购买社保,购买时间段为:2013年4月——2014年3月,但从今年4月起公司给全部员工停保直到现在,我找过老板几次要求续保,老板每次均以“以后再说”之辞推托不了了之。并且,我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到期后就一直未给续签,我找老板要求续签,老板不答应,我忍了几个月,现在想来觉得公司越来越不人性化,平时节假日福利没有不说,连基本社保都不给购买,所以我现在想以“公司不给购买社保”为由辞职,现在我对该公司有3个诉求,不知是否会得到地方仲裁的支持?请求帮助解答。附:我们公司所在地是湖南省郴州临武县。 1.要求公司补缴我任职期间断保时间段的社保。 2.补偿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赔偿我1年1个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不确定湖南仲裁情况,但山东济南的仲裁案件是不接社保的,社保归法院处理。2、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但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2014年3月份之后确实在公司工作,包括出勤记录,考核记录等。3、可以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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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企业管理层人员,很快就要到退休年龄了,判刑后的养老保险将来是如何处置的?我了解是退休人员在服刑期暂停发放养老金,出狱后申请发放;未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暂停缴纳,出狱后持续缴纳15年后方可正常领取养老金那么像这样快退休的出狱后就已经是退休年龄了,是不是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出狱后补办)?然后出狱后按以往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情况来发放?另外,判刑是否对将来养老金领取的额度有影响?比如同样是曾经缴纳20年退休的,判刑与不判刑领取的退休金有区别吗?
社会保险地区差异性较大,建议你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具体的按当地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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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对方全责造成员工骨折,已给予员工赔偿。现员工要求工伤赔付(已过四个月),我们当时是给员工每月发放了基本工资,现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工伤鉴定预估是十级,除了社保局赔付的7个月工资(社保赔付是按最低缴费基数赔付,不是按工资标准赔付,员工要求按工资标准),公司应该如何赔付员工?
一般的情况下,按照各地的基本标准,企业可能要支付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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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8月入职一家民营化工企业,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一职。经过观察,公司小团队建设很严重,对新来员工很排斥,总是找各种理由刁难新来的员工,特别是刁难新入职的中层管理队伍。公司总经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为HR经理,我该融合进去,还是选择离开?
公司缺乏正气,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出了问题。换句话说,贵公司企业文化方向偏重于老板的圈子文化思想,造成了公司新老层级的交流障碍,也影响了员工的留存及发展情况。解决方法:HR必须内心强大,懂得寻找机会,循循善诱,必要时要学会做点文章,让老板看到这种现状的代价,同时也要控制这种代价产生的风险,这样有利于你的工作成绩的肯定,和公司后续企业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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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外包给个人,但这个个人属于公司,这个个人为完成工作,自己招聘了人员,在公司进行工作,但在工作当中发生工伤,那么,这个工伤人员与公司有关系嘛?
这种是风险很大的,因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当这个个人私自或者以你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能不包给个人,就不包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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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说企业制定的离(辞)职申请表,带有强制性质。容易产生争议,是否真的吗?
因为企业标准的辞职申请书一般不轻易给员工,造成员工提出争议及投诉。1.员工提出离职需有书面申请记录(不一定是企业标准的辞职申请表),如邮件/书信申请,微信QQ短信记录等,亦可作为离职意向记录;2.企业办理员工离职,可参考公司制度流程完善,有一定自主权。3: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3天通知企业,非试用期的则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有必要的时间准备安排工作日程和衔接工作,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出具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辞职理由,并在辞职报告中体现员工自愿请辞的真实意愿,避免日后员工诉企业未提供约定劳动条件或工作报酬等使其被迫离职为由,要求企业承担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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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015年05.13日入职,劳动合同2016.05.12日到期 公司HR已经给了书面通知单,请问: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单位不支付补偿金我可以找劳动仲裁吗?
需要补偿金,按照1年1个月,不足半年算半个月,满半年不足一年算1个月工资标准计发补偿金(月工资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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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以停薪留职放假半年以上,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技术人员,每月只按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补助,不愿接受者让其主动辞职,对主动辞职者无经济补偿金,公司这一做法合不合法呀?很多员工指责公司用停薪留职放假半年以上,复工还不定,老板又不决定关掉公司,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只按政府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补助,是在迫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发放经济补偿金,针对以上这些情形,公司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实行的不能叫停薪留职,而是企业效益不好公司上下放长假,放假期间发放生活费,而且标准为最低工资80%。北京市的标准为下岗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80%还是不错的。这样的情况在很多地区都有,尤其是老国企,死不了也活不了,职工安排下岗发生活费,可以自己再找份工作,公司也不会管你是否兼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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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以后工作调动会卡档案,本人就职于国企,公司有档案保管的部门。目前担心以后会不会卡档案。
不会的。保存档案的都有正规资质的,国企一般都要求转档案的,即使你以后辞职,走正常的手续就是了,一般不会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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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于2015年8月进入一家机械厂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第三方给他交了一份工伤保险,这家公司在2015年12月通过投标接到一套机械设备的整包合同,因为我朋友以前基础过土建,所以公司指派他到现场负责土建部分(公司用包清工的形式把工程包给了一个施工队),因为时间仓促,客户催的急,公司在还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土建工作,但是因为图纸错误以及现场连续塌方公司不及时决策,导致原本应该2016年1月就应完成的土建工作,到2016年2月都还没干完,我的朋友在现场负责材料的采购已经对承包方的监督,后来因为设计原因以及现场情况包括天气等等原因造成土建工作拖期并超出预算,且承包方因为失误造成部分基础错误也增加了施工成本。自2016年3月份开始,因为老板娘听信某些人的小报告,开始对我朋友失去信任,并逐步闲置我的朋友,我朋友跟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于2016年6月份提交了辞职报告,2016年7月初,公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我朋友的公司进行了调整,将我朋友的工资从2016年5月开始调整为3000元/元。最后我朋友于2016年7月初离职。离职后公司一直不给结算工资,2016年1月份在土建工作过程中,我朋友在现场垫付了7000元的材料款(已知会公司),到现在公司也不给,请问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话,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开始收集证据,工作证、工伤保险的的证据、考勤等资料均可,可以告以下的:1、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2n;2、公司未缴纳社保公积金,让公司补齐,个人部分需要自己出;重点: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3、未休年假计算出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调整薪资员工不知悉并且未签署,要求按照原薪资执行发薪;5、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还需支付25%的额外补偿金;我暂时想到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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