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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问题
看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写,一般操作为年终奖发放日在职员工才会享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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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刚顺手,领导却空降非专业人士做上司,该何去何从?
1、定位好角色,那么作为下属就要把辅助上司的工作做好;2、上司不专业,但可能对管理有一定的经验,那么这种非人资的管理经验便可与楼主相结合;如果辅助有功,那么也是有加薪或升职之可能。3、非常时期都经历过了,那么与上历的磨合期也将是一种历练,这样可以让自己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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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中:什么是第一款?什么是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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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 48小时后死亡算工伤吗?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 1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过48 小时的不算工伤,除非所发疾病属于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抢救时间超过 48 小时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的,目前只能按照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或非因公死亡的相关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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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员工所提培训需求的真假?
1.用人部门领导初步把关。多数领导对下属员工所填写的培训需求调查表都会认真查阅的,对所提需求与工作差之甚远,一般就过不了部门领导这一关。 2.人事部门审核关联性。收集到各部门员工提出的培训需求调查表时,人力资源部门需要按部门分岗位职责来分析这些培训需求与工作或公司的关联性,参考材料可以有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情况、领导对其评价、个人所提需求等。对于拿不定主意的可向HR或领导提出自己的看法。 3.召集部门领导讨论。对于各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建议逐个培训需求进行分析,HR 可对有一定异议的需求与各部门领导协商,各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双方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对暂时无法说服对方的,可予以保留,让上层领导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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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薪酬设计有哪些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1.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要求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员工个人工作能力和经验的不同,造成同工同酬的实施不现实也不适用于企业发展。所以,可参照下方工资项目设置来解决问题: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年功工资、学历工资等); (2)绩效工资(奖金、计件工资、满勤奖、合理化建议奖等); (3)各种补助、加班等; 合同上要求的月标准工资,可以签基本工资,而其它工资以补充条款或者附件形式加以说明,但不明确报酬。 2.工资项目设置。工资项目设置需要详细、明确。不要将福利混在工资里,并且在合同中单独说明福利的发放形式。 3.关于假期的规定。员工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为带薪假,且期间不能用以上理由辞退。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三期员工不能降低原工资标准,产期工资标准可由社保基金支付(低于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离职人员工资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对于这一点,很多公司都是按照例行的每月工资发放日来发放。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是规定离职后的一星期,有的为离职后的半个月。 5.加班工资计算。平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照正常工资的 1.5 倍、2 倍、3 倍计算。 6.工资发放日期。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7.其他重要薪酬相关法律风险 (1)员工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薪金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偷税漏税; (3)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 80%; (4)加班费日工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21.75 天; (5)工资条发放需要员工签字确认。员工签字,即表示员工对当月工资的认可,如果发生仲裁,签字可作为重要证据; (6)有派遣用工的,派遣单位如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依法缴纳社保是企业和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任何双方意愿所左右或是改变。因此,让员工写不购买社保的保证书或声明的做法无效,也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8)员工依法享受各种带薪休假的工资待遇(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 企业不能不支付或降低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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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接听的客服人员倒班该怎样设置啊?
公司招聘10个人,用4个人固定两班倒12小时接听电话,另外6个自愿分配,最好10点到下午2点4个,其他时间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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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章制度
1、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劳动者越来越高的法律意识,企业的规章制度以远不像以前那样作为摆设或者只是指指方向而已。《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约束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仍给企业留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力:《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一些纠纷的处理的案例中,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胜败。2、针对企业的需要来详细地制定规章制度,更有甚者,要在指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有高瞻远瞩的思想,考虑日后纠纷发生时如何来套用企业制度来帮助企业成功胜诉。3、(1)框架性条款:首先,网上有很多企业规章制度模板,甚至三茅“资料”板块应该也能搜索到很多,实在找不到我们也可以给“有料哥”写消息请他帮忙。(2)拿到企业规章制度模板以后,我们不要急着用。先做好“改”“减”“增”三个步骤:A.“改”:把对应的公司名称、与公司相关的一些称谓调整过来,避免出洋相。B.“减”:将明显不适用于本企业的条款删除。C.“增”:增加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3)情景预演:这是最难的,也是看工作做不做的出彩的关键。包括2个方面:A.公司当前状况及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员工纠纷,哪些是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晰但公司容易发生的,那么就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B. 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我们是怎样一个流程,涉及到的证据怎样采集,是否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操作方式等等(举例:员工请病假的问题:初级的规定:病假需要提交病假条。中级规定:病假需要提前多少天申请,或者在疾病治疗后多少天内申请?病假单限制在多少时间内提交?高级规定:除了中级规定中涉及的方面,更可以增加:单位对有质疑的病假单有审核权,必要时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对应的就诊记录、诊疗费用清单或药品清单,抑或是要求职工赴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等(有些医院挂个号就能开病假条,职工装病混病假的情况很多。)在很多法律法规规定不到的细枝末节,单位如何操作才是有效的,很多情况下看规章制度,越完善,遇到纠纷越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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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从人力资源专业成长为一位人力资源总监?
1、专业度积累2、实际操作经验积累3、知识结构改善4、职场机遇建议从以上四点着手。建议可以先看看书:《世界500强人力资源总监管理笔记》完整扫描版《人事第一:世界500强人力资源总监访谈》hr必读《世界500强人力资源总监是如何炼成的》正文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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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人事行政
可以不算。因为31号是公休日,而非法定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可以调休。凡是法定假日(全年11天),原人单位才须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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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贪污怎么办?
需要对他负责的公司及业务进行审计,应该由公司抽调有经验的几个人共同进行,工资公司可以暂扣,如果员工需要公司出具暂扣证明,这个没有必要,因为一旦有纠纷,是由公司证明工资已经发了的,如果不能证明就认定为未发,所以,员工无需公司出具未付工资证明。等调查有了结果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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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风险概率与违法成本
劳务合同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公司不能对员工本人进行管理的,如果说在后期公司要求员工按时上班打卡、考核的话,即使签了劳务合同,仲裁的话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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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合格的HR,一共熟悉几门课?
可以看一些心理类的书籍,如果精力允许的话,可以报考二级心理咨询师,对招聘、离职绩效等面谈、员工关系等都很有帮助。可以看一些与行业相关的书籍,我们是施工类,我通过了一建,我可以说人资里没有比我更了解施工行业的,这就是资本;可以看一些管理类的书,目前公司的做法是,一人发十本书,必须做读书笔记,定期检查,列入考核,强迫大家学习,也很有帮助。也可以看一些与人资联系较紧密的书,便于与其他部门沟通。与财务、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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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能够代替劳动合同吗?
知识点: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约,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录用通知书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解析:公司发放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不能够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具备一系列必备条款。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某应聘者时,会发出Offer,但此时的录用通知往往并未包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建议用人单位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强化维权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已发出了具体的Offer,亦最好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在录用员工时,应发出录用通知书,员工报到后,一个月内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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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公司制度?
1、投资型公司应该规模不大人员不多,考核制度可能不大适用。2、对小利益团体没必要消除,可以加强引导。真要消除的话,进行人员调动,分散到不用地区或部门。3、建议考核制度进行调整,公司只考核到部门,由部门主管对部门内部人员进行考核,部门考核方案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进行总额控制(额度内怎么发放部门主管决定,额度外一分没有或由BOSS特批)。如是大型公司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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