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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员工下班去打饭的时候,摔伤了,公司另外找了个理由给他申请工伤:在下班临界点去办公室查考勤的时候,因为地面湿滑摔伤,结果社保局认定说是处理私人事情不认可为工伤,现在员工很激动:1、说我们没有帮他处理好这个事情;2、他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给他赔偿,他现在要求公司带他去申请评残,治疗的医疗费是公司出的,请问,如何处理这个事情,如何赔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工伤认定中,员工下班去打饭及查考勤都不属于工伤范围,为此在处理时从中找相关的来符合认定工伤,可以从第二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收尾性的工作来找事例符合处理,但员工此事认定不了工伤,在公司场所内摔伤医疗费还是应公司出,给其工伤待遇,但也要协调好,本人有责任自行摔倒,治疗好后就没有必要去申请评残,只是个摔伤没有评残的必要,因之前处理时没有相对的沟通好,员工就会认为全部责任是公司的,导致很多过分的要求,为此在处理前应沟通好,事后就没有这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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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亲属在一家单位已连续上班15年以上,可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其工资每月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自己受伤也无任何证据,请问该怎么处理?
1、举证劳动关系,15年,已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当然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个人部分。3、举证工伤,依据伤残不同级别等原因享受不同的待遇,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费用有企业全额承担,标准可查询社会保险法以及咨询当地工伤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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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日工资60元。2010年3月24日,谢某工作中坠地受伤,被确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神志不清,后一直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8月出院。2011年9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8级。该公司已支付了谢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各项待遇,承担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谢某认为自己与公司一直都存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且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谢某的身体状况导致其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也无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协商未果下谢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对此,怎么看?
处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时,应认识到二倍工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因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用人单位完全没有过错,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明显不公平合理,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即应裁决其承担相应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裁决。本案中,由于谢某从进入公司到受伤不到一个月时间,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内,因此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谢某被确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其神志不清,客观上无法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属于人身性合同,也无法由他人代为订立。因此,谢某的客观条件决定双方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了谢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了医疗费用等,并未给谢某造成损害,公司并无主观和客观的过错,因此不需要支付带有惩罚性的二倍工资。当然,本案也不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允许公司以谢某不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将会从根本上损害谢某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却又无法和谢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措施的立法宗旨,故谢某的诉讼请求仲裁应不予支持。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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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招的人,时间不久就离开,要么觉得累,要么时间长,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该怎么样留人呢?
1、靠企业的周围环境的优美。2、靠企业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3、靠企业的的人文关爱机制。4、企业的收入水平是否与当地周边、同行的比较如何。5、员工对劳动纪律等企业规定的认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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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在异地交,现人已离世在别处能退吗?
要提供有资料:一、死亡待遇发至死者养老金账户的,提供如下资料即可:1.由申请人(死者遗属)填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殓葬证或火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5.死者本人在佛山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农行借记卡(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签名确认),提供异地借记卡的须列明开户行全称。二、死亡待遇发至死者账户外的其他账户的,再增加如下资料办理:1.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姓名在佛山本地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农行借记卡(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提供异地借记卡的须列明开户行全称。2.该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注:待遇发至死者配偶的银行账户,须提供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成员联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待遇发至配偶外其他继承人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关系及委托代理事项公证书。3.法定继承人无法亲临办理的,须提供:该继承人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例:发放至配偶的,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代办事项。注: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流程:1、请人向所属社保分局待遇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社保业务窗口申请。2.社保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社保业务窗口初审、复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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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智联招聘上,看到该公司的客服招聘消息,去面试后得到通知,说转天就可以上班。面试的时候,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试用期是一个月,底薪2000,没有提成,一个月内包括七天的带薪培训。转正后,签合同,有五险,底薪还是2000,但有2%的提成。于是9月18号,我正式开始进入试用期上班,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工作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半一直要对着电脑,而且中午只休息一个小时,还是单休,觉得不太符合自身情况。于是提出离职,因为即将是国庆假期,所以在26号早上提前提出离职,正式离职时间是30号下午五点半之后。临走之前问过工资的事情,说要等通知。10月7号是该公司假期后第一天上班,我给负责人晚上10点多发过短信问什么时候给工资,被回复要到下个月25号左右,但是转天10月8号的早晨11点多,此人又给我发信息说,公司制度里试用期不满20天,自动离职是不给工资的。还说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另外一个经理,给了我公司的座机,我打过去,说人没在,上午出去办事儿了。我又找该负责人询问此经理的手机,被告知不知道。我很诧异,首先面试的时候,没告诉过我这条不满20天不给工资的制度;其次,前天晚上还说能给,虽然压了一个月,但转天早上又说不给了。最后,我想问,我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工作证和打卡记录,试用期一个月也只是面试的人和我说的;但是公司内有摄像,我手里也有公司和一些客户的备案表和过户证明,能证明我在该公司工作过。请问,这样我能走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我的权益,拿回属于我的工资么?还是说只能吃亏了?如果可以维权,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又大概有多长时间可以帮我找回我的工资呢?
1、首先,工作了就是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报酬是按劳给付,不能不给。2、没有签订合同,不代表否定了劳动关系,手机里的那些材料,是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说实话,能保留这些证据的人不多的,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保留的)。3、具体的材料,如果确定要维权了,可以先查一下当地仲裁机构的电话,询问一下是否还需要其他的一些材料。有些材料属于单位掌握的证据,是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单位提供不出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4、钱数目不算太多,工作也就一个星期多一点,几百元的事情。当然是不是要出口气,那是自己考虑的事情了。自己衡量清楚以下利弊:(1)劳动仲裁维权对个人精力的牵扯,会否影响到求职过程,得失需明白。(2)仲裁记录容易让单位产生疑惑和偏见,怕将来自己也会因为个中失误而被告。有有时候心里不爽,我也觉得企业这样不对,但是有些情况自己也得衡量一下。找个机会与他HR再谈谈,澄清利弊,看看他有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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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上班3年,进来时第一次签订合同,就和我签了3年,现在合同要到期了,公司要跟我续签5年合同。因为公司现在效益很差,工资也压的很低(这么做的目的也就是想让我主动提出辞职),所以我不想续签。但是如果我提出不续签的话,就是我自己离职,就没有赔偿。如果公司提出,会赔我3个月工资。(也就是我想让公司赔钱我走人,公司想用低工资把我耗走,就不用赔钱)我们是外资企业,公司有个规定,就是第一次签3年,第二次签5年。我前面咨询过,法律没有规订签合同必须签5年,这个是双方协商的。今天人事部的给我打电话了,说不同意和我签1年,必须和我签5年。我没答应,他说会给我正式的发个“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我想问下,假如到我合同到期了,我们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也就是说我还没签字,那样的话会怎么样?我知道合同到期,公司没有通知续签的话,我要是干的超出了合同时间,公司要双倍赔偿的。但是现在公司通知我了,要是到期了,我还在干的话,会这么样?
凡是公司原因导致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都要按照劳动合同合同法给予补偿。关键是要拿到是公司原因终止合同的证据。比如降低工资、拖欠工资,但一定不能自己申请写离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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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些老员工已超过60周岁,给他们签定什么合同比较好,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协议?这二者有什么区别,签此类合同男员工是60周岁以上,女员工是50周以上还是55周岁以上?
适合签订返聘协议,劳务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对本企业退休员工那无疑返聘协议更合适,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解。都适合退休男职工、退休的女干部、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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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个女洗碗工,50多岁了,签的劳务协议,上班时间和一名男员工起争执,被男员工拍了一下头部,造成耳膜损伤,说要休息半年。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跟她解除劳务协议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劳务协议不适用于工伤范畴了,可以按公司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处理。该员工已经退休,不适用于劳动法,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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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这么一位员工:表现很不好,经常和领导顶嘴,家里呢赌博输了一屁股债。最近他主动提出说:让公司解雇他,然后拿经济补偿金走人。这个员工说实话实在是很难管,而且还是以土地公(公司用地)自居,领导也巴不得他走人。公司还没答应他,他已经在员工中传了,说公司会补偿他多少钱,什么的。但是问题来了:就怕其他员工也会来烦,故意也弄点事情出来,然后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HR我该怎么做呢?
收集相关证据,走辞退流程。或者私下里举报他聚众赌博啊,这样局子里的人就可以把他抓走了,届时公司再根据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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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已怀孕4个月,医院建议她卧床休息保胎,但她非要来上班说怕扣奖金,若她工作期间出任何问题,是否公司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况该如何避免?
可以面谈,做好谈话记录和录音之类的,证明依据医生要求需要休息,但是本人强烈要求上班的。尽量要求其回家休息,可以动用其家人的力量啊!如果非得上班,还是要适当调控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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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午5点下班,员工在公司待到8点钟回家,途中出车祸死亡,算工亡吗?
1.核定加班8点有没加班申请单等因公原因。2.走工伤流程,把相关资料提交劳动部门审批是否符合工伤。3.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费用慰问。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工伤死亡跟非工伤死亡的赔偿还是有一定差异标准的。以下百度: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非因工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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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4月份离职,一直待业。6月底因工作需要重新回单位来上班。现在对于他再次入职有几个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1.是否能再次约定试用期2.如果发生公司辞退,他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和之前的累计还是重新算?3.他的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计算?
1、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2、累计计算。3、按照入职时剩余日历天数结算本年年休假。参看企业职工带薪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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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个物流公司,我们公司这边有一个操作员,工作能力突出,想把他调到别的外省,一个人负责营业部的事宜,给他加薪,这个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和他谈?
要根据员工的情况量身定制。是否结婚,老家在哪里,他是否有自己的职业规划,谈的话从薪资待遇,补贴,职业发展,个人价值等方面,总之就是投其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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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去外面旅游按照部门组织的,发生意外,公司有没有责任?
有责任,请负责好外出员工的安全。参加公司的统一活动受到伤害公司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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