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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请病假,医疗期到期该如何劝退?
根据规定1、劳动合同法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医疗期满,如果医疗期没满,是不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2、员工的医疗期限是多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另外如果有特别重大的疾病,是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至于劝退我是不太建议。1.尝试吓唬一下,说医疗期满了,如该员工再不回到岗位,就要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 a、回来之后不适应的,就要调岗,调岗还不适应,只好支付一个月补偿金让他走人了。 b、让他回来填离职,医疗期结束,能不能回来工作,不能回来就填离职。或多或少都有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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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
其实主要看员工执不执行,如果只是意见不一致,员工按领导的工作安排执行了,只需要慢慢调解就行了,适时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且拒不执行,可能就要考虑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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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完产假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知识点:女员工三期内,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员工三期类,公司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即使合同到期,也应该是顺延的处理办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要求员工休完产假,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类,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其中,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哺乳期一般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束。《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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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知识点:薪资结构,是薪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应了公司薪资政策,成本管控,绩效导向的特点。公司为了保证薪资管理最优化,一般会把薪资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薪资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福利分为社保,商业保险,生日补贴等。其中,岗位工资与任职者的岗位和职务相关,绩效工资与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工龄工资与员工的个人工作年限有关。工资的结构化,应该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为基础,并以提高员工技能,强调员工的绩效为目的。所以,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不经过和员工的协商同意,有意调整工资,甚至变相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公司单方面变相扣薪的行为。樊小姐等员工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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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承担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从人社部门的角度来看,此类人员已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法院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鲜有这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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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三要素是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也就是说正在工作受到外部的侵害、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假如说其他员工就是因为他老完成很多的工作量,而不满,到他的工位上来打他、对他造成伤害的,除了行政、治安介入外,还要对他所受到的伤害给与工伤认定和签订。或者说在工位被飞来横祸击中而受到的伤害,这无疑都是要给予工伤认定的。而因为工作量的多少而相互动手打架的·,一是企业内部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或是由治安介入解决,也就说凡定性为打架斗殴出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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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是否可以改为日薪计算
1、国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照以上规定,你单位工作时间属于合法,并未违反。 2、对于将月薪改为日薪发放是不合适宜的,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一定要改为日薪按月发放,请按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斟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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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裁人,怎么去做?
只是效益不好就不要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那样裁员,那样裁员的程序麻烦、条件还比较严苛,建议慢慢来,不要一次裁太多,把需要裁的员工罗列出来,分批找他们谈话,先从有问题的员工下手(手里有证据的,考勤、绩效、还有违纪等等),最好是能说服他们自自己辞职(给一定的补贴、被开除对以后的职业生涯不利等等) 注意《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的哪几类员工不能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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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下降工资怎么处理?
看来这家企业的核决权限不明确,关于基层员工的保底工资调整由谁提出申请,由谁审核,由谁批准,是有一套流程管控的,而不是靠某个领导说调整就调整的。既然保底工资能调了,怎么解决不了冲突问题。还是没有员工的申诉管道。员工都是朴实的,公司遇到淡季可以理解,大家共体时艰,但不能为了降低成本,把工人的保底工资调低了。解铃还须系铃人,公司领导应该对生产经理的做法提出批评,并作出检讨,人事部门给工人进行宣讲,当前的经济形势,公司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工作生活,大家也要体谅公司经营的艰巨。有什么问题可以申诉,大家要理智,不要动不动离职等等。从这个现象来看,企业的官本位文化严重,难怪员工内心不平衡,实在受不了这个气,自然就要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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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签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是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企业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为其交纳五大保险,是有错在先。 2、企业在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时,也没有事先(提前一个月)与其通知或协商也是有过失的。 3、作为员工,因此也有权向劳动部门申报仲裁双倍工资和为其交纳五大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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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无法办理,求点子
江苏是税务代征社保费,企业当月缴纳的社保费用往往要下月5-10日才能划到社保处的帐上,这个不到帐的原因是流程问题,不是企业的因素,因此认同企业先缴,一般是由员工自己垫付后到企业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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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调岗;降薪我该怎么办
关于调岗问题,一是要看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岗位有没有明确,二是要协商一致。关于罚款,用人单位没有处罚权,这个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监察科举报,但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罚没,才能比较好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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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群体面临住房困难,企业该怎么办?
1、目前的企业,已经不可能像以前的企业那样,为职工建设整套的职工公寓。2、当然,在企业有限的范围内,适当建议较小户型的职工小套型的公寓,供职工临时居住还是可以的,但这是没有产权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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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该如何处理
你想帮这个员工,就建议公司开除他,赔偿2N,如果你站中立位置,就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N,如果你想害员工,就找证据给他穿小鞋,证据足够了就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偿。老领导离职了,跟现领导相处不太好,得不到赏识,甚至排挤打压借此换上自己人,这是常有的事,如果现领导是个是非分明、心胸广阔、对事不对人的人,可以尝试帮员工跟领导反映实际情况及诉求,如果不是,就按领导的要求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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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劳动合同续签
对于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问题,有些人将顺延和续签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应当加以区分。首先,即使合同到期,但对于三期女员工来说,不允许到期解除合同,而是需要将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其次,要注意这是顺延,即公司可以单方面给员工发通知,通知员工公司不准备合同到期续签,但是鉴于该员工三期情况,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为什么要说顺延哪,如果你不是顺延,而是续签的话,那么就涉及到合同签订2次的问题,2次后,企业就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了,如果员工坚持续签的话。第三,如果顺延至三期结束公司解除合同,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三期女员工的保护,是法律给规定,也体现着公司的关怀,希望企业都能够执行吧,这些费用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不是大问题,但是对于条件不是很好的家庭,还是非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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