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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们的食堂阿姨也要兼公司清洁卫生,然后她的清洁卫生弄的很差。现在是有一个问题,她有一层关系,是我们老板的姐姐,上次因为她因为做饭说过一次,反应大的很,简直就是火山爆发,她是那种难接受别人说她的不是,现在面对这个公司卫生清洁问题,我们行政部都不知道如何去跟她沟通,各位亲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我们应该如何去跟她沟通,可以让她欣然接受把这个清洁弄好呢?
1.这个问题要有铺垫,首先你们必须找她,最好是都找一遍,让她每人骂一遍,用这一步说明你们工作都做了,而且尽力了。2.然后,让你们经理找老板吧,说老板啊,我实在管不了了,要不把卫生分出来,咱们再招一个人,重新划分职责吧。3.其实老板也很头疼,你们认真的做,他姐姐就那样,连他这个弟弟都搞不定,你们尽力了,也没办法说你们,然后你拿出岗位职责重新划分方案,比如各部门分摊卫生,设置卫生区,这种方法是打老板的脸,但作用是让老板省钱,还有一种方法,是安排老姐管别的,重新划分一个人管这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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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老总今天通知说我们的人事工作被总公司收回,现在人事会从总公司派人来。我这个职位就不需要人了,我接到通知就被华丽丽的辞退了。现在的情况是距离我的转正日期还有2天,我还在试用期内,这种情况,我该怎么面对接下来的问题呢?
看来是依照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的劳动合同,支付的一个月代通知金,依据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你还可以要求赔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哦(还没过试用期,应该不会超过6个月)。有帮助的话,给个赞吧,加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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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员工,在公司上班已有十余年,2013年7月因生病(癌症)请假,至今仍未回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都发放病假工资。从侧面了解,该员工家庭状况比较贫困(公司工会已于2013年7月份去看望并给予一些补助),并且体质比较弱,无法正常上班,只能在家休养。该员工请假已12个月,公司该如何处理?
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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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规定上市公司要求双休的?
1、是否双休与企业的工作性质、管理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 2、企业的双休与企业的上市是不能直接联系的,只能是企业上市后,越来越规范,对于员工的关爱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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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年11月23日合同期到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10月1日到11月23r正好是医疗期满公司单方与我就终止了劳动合同我没有办法办理了失业公司这样做违不违法公司与我签订的两次合同可不可以视为连续两次与我签订固定合同我能不能伸请劳动仲裁让公司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给我。该怎么办?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2,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3,你的医疗期满后,单位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那也不一定。因为医疗期满后,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医疗期满后你的病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是医疗期满后你已结束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这时单位应为你另行安排与你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三是如果你还是无法工作,单位就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了。4,如果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一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否则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二是应当按照你在单位的工作11年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如果你每月工资性收入确实平均是1000元,那么就应当支付11000元;三是依照劳动部[1994]479号文件规定,单位还应当给你支付不低于你6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6000元。5,《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2008年1月2日依据新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你们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的,至今已履行了4个多月,属于不满6个月的范围,如果单位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给你支付赔偿金,即500元×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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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上海黄标车政策的影响,原本驾驶员岗位将要撤销了,那些2006年就进来的劳务工人都将要辞退了,这些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按理,我们辞退的话,经济补偿金按照就从2006年起结算,但我们公司领导要求按2008年起结算,因为我们这里只是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将人再派遣到别的公司,然后到合同到期之后不续签,按规定就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请问这样可以么?
应当如何操作要看你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里面是如何约定派遣员工退回情形和相关补偿方式的,这是你们和派遣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内容,不是劳动关系内容,当然很可能你们之际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如何处置。目前的情形是你们必须将该批驾驶员退回,因为情势变更,不具备继续用人条件,如果派遣公司不能将他们继续派遣到其他公司,就必须向员工支付N+1的补偿。给员工的费用是一定的,这就是你们和派遣公司如何进行成本分担的问题,如果你们强势,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公司全部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分摊,你的领导说的对,因为派遣公司完全可以将他们派遣到其他单位,根本不会发生这些费用,所以你们要和派遣公司协商,看看他们的处置方案,将会发生的费用,再谈如何分摊这个费用。其实很多单位都是逆向派遣,或者叫反派遣,就是派遣公司只是个名义上的单位,所有招聘、培训、管理、费用等都是由用工单位完成的,派遣公司不具备再派遣的能力,才导致了所有员工身上发生的费用,都由用工单位承担。综上,具体解决方案是先和派遣公司协商这些员工的后续解决方案,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再与派遣公司谈费用分担。理由就是派遣公司完全可以消化这部分费用而不实际支付,现在派遣公司没有能力消化,就没有理由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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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名员工,10月离职,当时10月份只上了3天班,当月社保做了停缴。清算工资后,要求公司为他补缴10月的社保。我想问下,公司应该负担他10月的社保费用吗?他上班只上了3天,后面是去了新公司上班的。想了解具体有什么法规支持,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呢?(就是几号前离职是前公司负责社保)
这位员工的情况,只能是你们公司与员工两方商量解决,若是依照现行《社会保险法》来看,当然是得为员工购买保险的。但是根据现行参保情况来看,为这个员工购买保险的操作上面会有诸多问题。建议员工离职前,把这些情况与其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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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后选择自己缴纳社保、或是在其他公司挂靠交社保、或是在其他城市交社保,不愿意在公司缴纳,这些情况对公司来说都有风险吗?有哪些呢?
1、员工在已经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公司是无法为其购买社保的。2、国家要求公司必须为每一个员工购买社保,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没有购买,那么公司可能面临罚则。3、如果在同一个地方,只能交一份社保,不同城市能不能同时缴费我不清楚。4、缴纳社保是为了医保和工伤、生育做准备的。如果员工以自己缴纳社保为借口不愿意在公司参加社保,那么公司可以去社保局做人员添加,看看社保局的回盘,确定是不是真的已经购买了,若是已经购买了,可把该回盘打印下来去找社保局的人盖章,证明是因为员工的原因无法购买社保。若是添加进去了就说明员工在欺骗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可与该员工解除合同,前提是员工知道这些制度,且这些制度合法。若员工以在别的城市已经缴纳社保了,就请员工提交相关的证明,并且在工资单上显示已经对员工进行了社保补贴,工资条员工必须亲自签字,若以后以此告公司,也是要把这笔钱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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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公司给员工的基本工资3000,没有其它的部分。交社保时申报的工资是3000,但社保缴费的最低基数是3500,那扣费就按照3500来扣的,现在公司让员工自己承担超出申报工资基数部分,这样合理吗?我看社保局出的文件是这样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其中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可以实行,1.员工签订意向书,表明是员工意愿,这是下策,法定的是肯定要做的,可能被告后要补偿,上策,员工发完工资后收费,比例票据,不要被员工收集证据即可。比如不要在工资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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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两个员工,A表现一般,自己想申请辞职(乙方提出解除),B表现很差,公司想解除他(甲方提出解除)。问题出现了,A说,为什么我辞职得不到补偿,反而是B表现差,他还得得了一笔经济补偿,感觉自己挺划不来。P.S《劳法》的规定已解释,对于一根经的职工,用法是说不清的,关键点在于A认为自己比B工作好,反而自己的不了钱。请问如何回答他?
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赔偿的 但是如果被公司辞退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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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要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给员工赔偿吗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以上情况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告知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这样就少支付一个月工资(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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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合同到期因工资问题未续签,但仍在本岗位工作。后来今年3月份工资调整了,但忘记去续签合同了,本打算今年到期一起签可是刚好遇上裁员,人事部把我归类为临时工,要辞退我。请问公司把我当临时工辞退我,只付我2个月工资合理吗
应该是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按双倍工资补偿。a不续签赔偿N,b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生效,违规开除没提前通知2N+1,3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个月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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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个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但是月底合同到期了,公司打算现在先不签合同,这样会怎么样?
三期自动顺延的,等三期结束了再续签也是可以的,现在是公司不愿意和她续签。发个合同自然顺延通知单,表示其合同约束力会自然延续至本次怀孕及“三期”结束后自然终止。在“三期”结束后,公司将视情况而定,决定是否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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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学,今年5月份休完产假,公司以效益不好要她一直休息(期间有付最低工资),到现在通知她9月1日上班,但工作岗位由原来的办公室文员变为仓管管理员,同学不同意,怎么样让公司赔偿后离职?
建议直接申请仲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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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做印制电路板的,我们公司员工宿舍5楼的某个房间里,有个大马蜂窝,因为我们老板很注重风水,所以马蜂窝视为厂里的“珍宝”,然而就在9月17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厂里维修部的和厨房的师傅共3人,擅自主张把马蜂窝给摘掉了,后来查了两天,今天终于查出来了,老板很生气,一定要严肃处理此事,而当班的某个保安员还吃了蜂蛹,但是问他,他却当做不知情,后来被爆出来之后,就承认了此事,从这件事情衍生过来的,就是保安的失职,没有尽职做好本职工作,请问该怎么处理?
影响公司形象,因为地点是广场,而且附近有公用厕所。没有任何赔偿,只是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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