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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名员工生病出院,马上过年了,就这样耗着,拒绝办理病假手续,该怎么办呢?
和员工协商,让其了解其中的利弊。请病假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医疗期保护方才可以安心享受。若未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病假单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一旦被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过错性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手中的病假单也就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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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通讯上市公司工作,地处北京市,公司员工总数1000人左右,外地有3家分公司, 我工作10年多,任职人力专员2年,人力部目前3人。 因公司有个项目取消,下月有大批的员工面临离职; 而北京今年的基数变更工作才刚刚开始提交工资,估计补差扣缴要等到9月左右; 在此后肯定有不少员工要求补缴基数差,公司以前的案例都是能私下用钱补缴就用现金解决了,因为怕影响上市审核什么的,没走过真正的仲裁补缴;只补缴过2个在职的技术人员的社保,而且还拖了1年多才办理完成。想问一下离职后的社保补缴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义务吗?还是可以用现金解决?
补社平差肯定是企业的责任,因为是政府的原因造成的(基数调整时间早于社平工资时间),这个没有选择,因为所有的企业都是这样,无一幸免,风险就是已经离职的人员补交的个人部分需要单位承担,不过金额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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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与其公司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其因公司一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请他去工作,这一公司有被限制明列在协议中,还有其协议中还特别说明了除明确列出的竞争公司外,一些新设和未知的竞争公司在公司明确后会及时作通知并更新。请问签了这个协议是否不能跳糟到竞争对手或同等行业的公司工作?员工本人是否有选择权?比如离职后不接受公司补偿的60%薪资而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如果协议已经约定了公司每月支付的补偿是60%的薪资并按月支付,那么,离职员工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条款。2、员工如果不接受,至竞争对手处任职,违反竞业限制的条款,必须按协议支付违约金。甚至因此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现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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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张女士入职深圳某网络系统集成公司,岗位为业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张女士在面试前,填写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办理入职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的婚姻栏均填写的是“未婚”。七个月后,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商务部经理非常生气,认为人力资源部招聘把关不严,张女士刚熟悉工作流程就怀孕了。人力资源部认为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2012年2月将其解聘。张女士认为公司招聘并没有要求应聘者未婚,隐瞒结婚的事实并不妨碍工作。因此,张女士认为公司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张女士的仲裁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时,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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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员工关系管理工作?
1、作好沟通管理:设立意见箱、建议箱等,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引导公司上下及时的双向沟通,完善员工建议制度;2、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有效、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价值观,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3、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政策、个人身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当然劳动关系、员工的日常管理(纪律、绩效管理)等也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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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前几年来了一个搬运工55岁,公司对于普通员工一般都不购买社保,除非员工自己提出,可是现实很多一线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想多拿钱。可是今年初这个员工达到退休的年龄,他听别人说达到60岁可以领取退休金,所以问公司要说公司没有帮他买社保。我想问一下达到退休年龄,社保还可以补缴吗?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处理。
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可以补交社保,超过就不可以了。如果此人未达到60周岁,只要本人提出,企业和他本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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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要求与各级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问是否需要单独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如不支付,是否违法?
员工有遵守保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职时可不用支付保密费,但员工离职,要做竞业限制时,离职2年内要支付竞业限制费用给员工,员工不得在2年内从事同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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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员工沟通更有效?
1、直接入正题,会让员工有抵触和防备心情,效果会不是很好;2、一般可以简单谈谈员工的家人,或是侧面从其他员工口中了解该员工的喜爱,投其所好,在一种轻松的氛围中,让员工在一种愉悦的心情中谈事情,效果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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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要休产假了,社保的的个人承担部分是怎么扣的?是公司承担还是社保局承担呢?
1、员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按照正常的社保流程,个人应缴费30%,在其工资中扣除。2、个人部分由员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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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普涨工资的时候不给个别员工调薪,职级上升,工资上调等手段对待员工,目的是想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办?另外,企业为了想让员工离职,给员工调岗,但是员工不同意,员工该怎么办。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 但是如果员工掌握了企业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相关证据。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多数会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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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属于影视行业,所以上下班的作息很没规律,都是按项目走,但又不计底薪+提成的方式,还是按照坐班制度。但这样又涉及到每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但每个员工又不填加班单,累计工时,有空调休(我们采取的是综合工时制),但能调休的时间寥寥无几。所以,到后来,雇佣双方产生矛盾,超时全算,老板亏了,不全算,员工又不开心,到底如何去执行界定超过的小时数是合理加班所致?
建议加班的员工,需填置加班申请表,老板签字;超过的时间,都调休吧,合理安排人数,使得员工能够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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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因某种关系能够出具医院休息假条,所以提前休息(病假处理,有病假工资),作为hr该如何处理?
1、病假:如果别人有符合规定的病假建议书,那只应该安排别人休息,但是,对于病假的医疗期是有规定的,如果超过了医疗期,公司有权利要求本人回工作岗位,如果不回,可以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进行处理;2、产假按生育保险进行处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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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于公司员工请假不按假期最后日期返回上班的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总经理出台了一项规定,内容是假期结束后逾期1天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公司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离职日期从休假日算起。这条规定是否合理?
肯定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几个要件: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返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第三,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简化一下记忆就是:民主、合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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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孕妇,33岁怀二胎,从4月17日下午说不舒服请假,之后就没有来公司上班了,告知HR怀孕,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在此期间每隔半个月提交一次医院的病假证明,经去医院核实,医生说病人自述肚子、胃等均不舒服故要求休息,请问针对这种摆明了泡病假的孕妇,难道企业就必须按劳动法规定一直养她到孩子生吗?
员工请病假也有期限: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超过以上时限不能正常出勤的可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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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领导找谈话,领导要我跟员工打成一片,但该严厉的时候还得严厉。销售总监天天迟到,但公司运营全靠他,我要是去找总监谈这事的话会不会不妥。最近招一销售部文员,客人来时总监一直都是让她倒水,刚领导就说是因为她性格好,所以总监喜欢叫她。领导说现在总监的想法是把公司里的人培养成不局限自己的岗位,要是我的任务被别人取代了,那公司要我就没用了,她想提拔我,但也要得到别人认可,不希望别人说叫她换人。是我想多了还是我的问题本来就在,是领导不满意我变相要我离职的意思吗??人资要和员工怎么打成一片又不会影响公司制度的执行?
1.和平相处。第一,要有服务员工的心态。员工是我们的客户,我们是服务他们的;第二,要了解业务。只有了解了他们的业务,才能有共同的语言呀,才能让员工觉得你HR是真正的深入第一线了解了民间的疾苦。第三,要有专业的知识。第四,要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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