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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短缺,不想花钱,又想招到人才。该怎么做?
如果职位低非核心部门或者职位的普通职员。那就熟人推荐.让公司员工发展身边的朋友,同时讲明招聘条件。如果是中层那就内部竞聘。如果是核心部门或者岗位,而且不想花钱,也好办。招聘账号不知道有没有去网上招聘,要是网上招聘账号也没有。就是劳动保障局贴招聘信息,不过要清楚这是多半招不到人的。这只是让领导知道只做了事情。找不到,就去老板那里诉苦,要么老板出面自己去弄,要么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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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门遇小人,总是使绊子,在领导面前近谗言领班就偏听偏信了,我没有办法,不相信我自有时间证明,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单位以我的岗位聘书聘任期为一年为由要对我实行调岗调薪,理由工作达不到领导要求,我本人不同意,要求单位拿出不能达到要求的证据,同时我目前是”三期”人员,孕期,我的劳动合同到2017年3月到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岗位,没有薪资,我个人感觉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合同版本,我现在应该如何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
收集单位违法证据以及每次遭遇不公正待遇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便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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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目前所有的治疗费用都公司出,员工本人未提出进一步的赔偿要求,还在家中静养,养好后仍准备回公司上班。对这样的情况,公司是不是不需要让员工去做工伤鉴定?后面会有后遗症吗?
会有后遗症的,员工说不定哪天反悔,公司也要认可重新工伤鉴定。因此,企业还是有责任积极协助员工进行工伤鉴定的。再者,工伤认定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费用可由工伤基金负担应承担部分,亦可给企业节省不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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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于2010年2月到某物业公司的客房部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2年8月,物业公司以黄女士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求黄女士在立刻办理离职手续。黄女士认为自己工作认真,物业公司随意解雇,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将物业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1个月代通知金2500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时,公司不需承担法律义务。双方协商无法一致,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黄女士的申请?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知识点:劳务派遣关系是指通过专业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至实际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业务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黄女士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劳资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企业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物业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为劳动雇佣关系。物业公司在招聘黄女士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同时还应为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物业公司自认为与黄女士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所以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对“劳务派遣”的误解。劳动派遣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只是用工的形式和途径不同,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无法举证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经济补偿方面,黄女士共计工作2年零7个月,因被无故辞退,应经济补偿3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要求黄女士立即离职,应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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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招聘沈女士在公司商务部工作。入职,沈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个月5000元,包括所有部分补贴。2011年6月28日,距离试用期终止的日期还有一周的时候,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沈女士,要求终止试用期合同。原因是沈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表示,沈女士工作经常出错,工作态度非常不认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才与她终止合同。沈女士却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是借口而已,因此她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奖金。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沈女士的要求吗?
案例解析: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沈女士的申请,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是在试用期内与沈女士解除的劳动关系;沈女士是否发生了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例中,公司未与沈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对合同期限进行约定,而单方将沈女士的试用期制定为五个月,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该条款,公司与沈女士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间。2011年6月28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沈女士终止试用期合同,实为单方与沈女士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虽然公司以沈女士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沈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却未向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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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个门卫,年纪70多,已没办法办商业保险,现在公司准备把两个门卫都换了。另外还有一个杂工,入职以来一直没有交身份证复印件,已经催了多次还是没交,现在也准备换人。请问有什么好的方法来解决,避免劳资纠纷呢?
这样的员工只要提前通知就行了,至于身份证复印件没交的,如果员工手册,合同条款中有写明,那么可以辞退,如果没有写明则不行,建议采用胜任力方式或绩效考核方式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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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时,有三个人,没有竞聘上岗,但是目前公司仍然给他们缴纳社保,发放生活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他们也一直在家休息,没有上班,请问,如何处理这三个人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劳动风险?
建议:1、返聘回来,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哪怕是打扫卫生做杂工或者做助手。2、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给补偿。好过长期如此。在这过程,注意的是签字画押。谈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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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可否不给产假,只给与病假,法律有无风险?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是所说的未婚先孕,一样也受到法律约束的,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是女性职工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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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的企业文化变成了只要你老实干活,其它不需要员工多想的状态时,HR如何做员工关系?
从制度上开始调整,如果领导的本质不是这个想法,即便做出来,等条件转好,也会回归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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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没拿上毕业证,能签合同吗?如不能签,怎么办?工资怎么计发,还有派遣证怎么弄?
未拿到毕业证,签实习协议,工资待遇按公司对实习生的规定来计算;拿到毕业证后签正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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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个问题,公司有实习经理,试用期5个月,4200,但是劳动合同签订是3000(缴纳社保基数),但是又没有其他的补充协议来保障其余1200,请问怎么说服员工签订合同?
3000属于基本工资,1200属于绩效工资,但是最好能拿出相应的绩效管理制度来最好.本来这就是不合理的,只能尽量说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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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财务经理A去年7月因生二胎,休产假。期间安排另一财务经理B任职。A产假期满因家中无人照看小孩,一直请事假,未来上班。因其在哺乳期,公司照常给予其缴纳社保。现哺乳期快满一年了,集团领导的意思是把A辞退。该怎么跟A谈?
哺乳期满后才能辞退。正常的话提前三十天告知,计算补偿金,按工作效力年限一年给一个月,最多是十二个月。另外,离职面谈注意该职工的情绪,尽量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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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黄某2012年在A劳务公司受伤,评定为工伤4级,只能在家休养,公司每月一直在按工伤管理要求为其支付相应费用;现在A劳务公司因运营问题,面临倒闭。为了解决黄某的工资的支付渠道问题,A劳务公司决定让其去B劳务公司,且B劳务公司愿意按A公司的待遇标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本人不同意。针对这种情况,如果黄某不愿意跟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怕到了B公司就没有管他工伤问题啦。问题:A公司真的倒闭了,对黄某的工伤怎么处理?是A劳务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就完事了吗?还有其他解决渠道吗?B公司接收真如黄某所担心的吗?
工伤职工所在企业破产,在清算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待遇等。破产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还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至办理退休前,基本养老待遇低于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部分由社保基金补足。z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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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些什麼?我司最近招了一批应届毕业生,现所在学校要求公司把就业证明及其档案转到我司名下,该如何操作?
就业证明是不是为了办理报到证,建议直接去学校和学校、应届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这样就没有那么麻烦了,不过不签这个,那么就出一个书面的证明,就是证明某学生在公司就职于那个岗位就行了。还有档案管理的问题,不是每一个公司都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对于大多中小企业来说是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以, 就要去当地的人才市场咨询,以公司的名义在人才市场开户,然后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到哪个人才市场就是了。公司每年交钱就是。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名义特别的规定,主要还是要看看当地有没有关于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不要触及那些规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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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的时候,员工自己的那份遗失了,只签订公司存档的这一份可以吗?如果补一份合同,是双方换一个新合同还是将原来的日期补上去,再接下来续签?
员工遗失无关紧要,企业有存档,且有员工签收即可。合同续签应该是一份新的合同来签订,就是签订完成后,双方再各保留一份。以新的日期为合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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