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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物流公司为降低新入职人员的流失率,在员工入职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会和按照不同的岗位,与员工签订一份3-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入职的财务经理吴先生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吴先生每月工资60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7000元。”吴先生觉得不合理,也没有保障,于是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员工入职只能签订试用合同,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吴先生经法律咨询后,确认公司的做法违法,于是给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深圳某物流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请结合案例分析,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例中,物流公司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非法无效的,3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不能够再设定试用期。另外,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合同”的要求,由于制度是违法的,所以,本制度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物流公司纠正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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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赖账的老板 我朋友于2012年10月,应聘到一家制造企业做财务总监。年薪25万,其中平时每月1万,余下13万作为考核。2014年春节过后,老板说13年没有奖金了。财务总监说:我13年做了那些那些,即便考核那我也不可能,一分不得。老板说:你其他的没有问题,主要是erp做的不好。总监一听生气了说:ERP我化了那么多心血,时间,从软件公司的选择,谈价到整个企业各个业务,财务流程的梳理,到人员的培训。结果呢,生产统计,仓管干了不到几个月就被你亲戚搞走,来来往往一年换了8,9个,你说这个责任算谁的。老板无语,只能说责任你肯定有的,结果不欢而散。 注:财务总监职责: 1,银行融资 2,对外税务,会计事务所,工商局 3,财务团队的建立管控 4,企业ERP的实施 问:这件事如何解决。财务总监如何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
如果是口头约定,没办法。如果有合同约定,可以申请仲裁,因为老板的理由也不成立,缺乏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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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12年10月诊断得了恶性肿瘤,治疗后不到一年又复发,1月份做了第二次手术。到目前为止,一直未上班,按其单位制度,工龄超过10年可以享受其岗位基本工资,但单位制度也规定,不能超过2年,可现在病情没有控制,上班去了就是打酱油,还不如继续休养。请问,像这种情况,他还能休息多长时间,同时能保证享受目前的薪酬待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另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综合以上可见,治疗期能否延长,须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为准,如果岗位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企业的做法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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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不善需要做大规模裁员,国家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或指导方案,只有广东出过类似指导意见,但具体操作起来各种问题还是很多,请问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详细操作方案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裁员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只有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已经亏损的情况是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实施裁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司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公司支付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及资金准备情况等。2、裁员方案与工会,没有工会的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的书面意见,双方签字盖章。3、裁员方案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材料有裁员方案、公司方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裁员方案的协商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出具职工推选的职工代表的说明材料等、工会及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人员个人资料,如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的书面文件等。4、批复后,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按裁员方案,对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服务期限算的,服务期不到半年为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至一年为一年工资,工资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裁员未提前1个月告知,需多付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具体程序请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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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惠州注册,在广州有一个办事处,老板也广州上班。对于在广州上班的同事要求买广州社保,公司又不愿意,该怎么办?
在公司注册地交社保,然后给广州上班的人员办理居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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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需要做产检,计划生育部的指导思想是产检时间视同为出勤,但是实际工作中如果单位怀孕的女员工较多,或是同一部门有2名女员工都在孕期,那么就算每人半天时间去产检也会比较影响部门的工作推进。请问有什么处理办法?
女员工的产检是等同于出勤的,如果你们一个部门有两个以上的女员工同时怀孕的话,就需要企业跟员工座谈一下罗,商量一下彼此之间的产检日期,如果是同一天怀孕的,要不就分两天去咯,特殊情况再特殊处理了,只要是好好沟通协商,相信会把这个影响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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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民营企业,和大多数家族企业一样,内部有一些老板的亲人和朋友。老板比较明事理,基本上将这些员工放在与他们能力匹配的位置,难能可贵的是,他将自己只有小学文化的妹妹安排在产线上工作,但是现在车间主管和我都对他妹妹比较头疼,原因是经由他妹妹组装的产品质量经常出现不合格,她又仰仗自己是老板的妹妹不服从扣款规定,有时候闹情绪也不服从生产安排,车间主管说服不了,我也不知道该如何跟她妹妹进行沟通,该怎么做?
这个问题关键在三方面:其一、制度方面老板明事理,这是好的方面。而公司的制度必须严格执行。针对老板妹妹的问题上,可以通过公司的规定给予直接性的处理。其二、老板方面在处理时,首次应当提前给老板打声招呼,也可以说试探一下老板的想法。随便让老板可以给予直接与其妹妹交流。其三、处理方面人永远是人无法做到绝对性的客观,做为HR与上级主管在遇这种事情上更应该表现出客观、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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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位员工离职,因为可能改短期内不再就业,为了避免医保不能使用,想让公司代缴医保费用(个人和公司部分的费用都由个人交给公司),但是养老之类的都停了,这样可以办理么?有没有什么风险?
社保应该和劳动合同并行,单独交的话有风险,如果员工要求你支付这期间的工资呢?较危险。不建议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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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一些实习生来实习,给他们签了实习协议,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他们要离职了,给他们签辞职申请单有没有问题?还是给他们签什么文书比较合适?
单位招用实用生,一般与之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在实习期结束后,与之签实习协议解除文书更贴切些,因为他们不属于是企业的职工,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何来辞职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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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湖南的一家广告公司,这位员工能力还是蛮强的,如果能够认真的在公司上班,按照公司制度做事的话肯定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次有可能又触碰到公司的底线,老板悄悄将他的名片和有关公司的资料收回,上次也出现过收回名片的情况,是因为他在外面同行公司走私单,到处问价。这次老板又将资料收回,并把我叫进办公室跟我沟通要我处理好这件事,意思是希望他能做兼职,以后公司有什么会议都不需要通知他,随便他的意思,如果该同事又问我他的名片去哪里?我该如何站在公司的角度,行政人事这个角度跟他沟通,让他能够接受?
他在外面走私单你们有留下证据吗?有做出相应的处分吗?你们领导无非就是觉得这个员工能力强,想用到能力,但又怕后续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波及企业,所以才想走兼职的方式。那如果留下了证据,那就直接谈啊,做合同变更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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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可以扣除工资吗?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扣除工资是否属于以罚代管行为呢?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迟到、早退和旷工该如何管理?
是的,广东目前已不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例如:可以证明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才可以进行追偿。企业可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与员工平时的工作成绩、工作表现进行挂钩,不属于固定工资项目,可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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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从7月份开始实施改革,将打破单位所设部门机构,有些部门将撤销,意味着员工有部分会失业,而单位有部分人是正式在编人员,有部分则是长期聘用人员,如果真裁员,那聘用人员无疑是冲击力最大的一部分人员,而这部分人中有些是工龄七八年甚至上十年的,请高人指点,聘用人员如何做才能规避自己的风险?或者将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那些在事业编中懒散的员工,企业可以实行绩效考核、用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个人,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是很强的,你要相信这一点。就是所谓的适者生存。不合适的话,企业编需要整合的,需要解聘的尽早提前解除劳动报告书发给个人(30天为宜),该付补偿金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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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员工左手食指被机器压伤,医生安排休息了三天,按说也不影响上班,但其后面总说手还是不好,不上班,怎么处理?
1、一般机器压伤,是不可能三天就好的,这一方面是他要与机器碰撞、摩擦的。2、如果在一个月之内也是正常的。3、但必须要求他到医生处被病假条,否则,是不能作为工伤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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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是销售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构调整,在销售部设立销售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销售经理。向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销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那么,其这一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向某的这一主张是不能得到仲裁支持的。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只要其没有对劳动者本人进行实质性的调岗调薪(这里的实质性其实更多的是指有调薪),这是法律赋予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就本案来说,销售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现在增加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但用人单位并没有因此降低向某的薪酬,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因此,企业的此举并不违法,向某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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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个操作工,近期表现不是很好.连续处罚了好几次,也与部门主管及厂长发生过口角冲突.8月份该员工只上了3天班,一直未正式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向部门主管请假,我们人事追催了部门好几次,也没有人过来给他补办请假手续。该员工到月底才想过来请假,我们不给其请假,因为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是要也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该员工说已与班班长请假。后来他就走了,到现在也没有过来上班,怕他是不是去劳动监察那边准备仲裁。像这样情况,如果仲裁的话,我们人事这些是否需要补办什么手续?在处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不要出具什么具体的资料?
旷工离职。但是对于旷工离职的人员,有2个动作要做。一是:打公告张贴出去,有盖章的。二是:邮件寄往他身份证上的地址,说明尔们有通知到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他本来办理手续的、(邮件内容强调:如不来办理手续,视为自动离职。日期要明确的标注出来,例如:于2014年09月10日前需过来办理什么手续如不来办理视为自动离职)还有考勤记录、大家对他表现不好的评价,用纸质的做份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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