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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男60,女55)的几大疑惑?
退休员工签订劳务协议,附加工作风险条款,同时要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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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部门岗位层级划分?
层级划分是需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要按照三定的原则,即定岗、定员、定责。要要因岗定人,不能因人定岗。层级划分要根据业务设计架构,以扁平化的机构设置为理念,缩短层级链条,杜绝多头管理,业务部门以1:3到最多到8的比例设置,比较合适和容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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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工作大半年,到现在没签合同,如果离职该怎么维权?
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初的状况,一种方式是按国家规定维权。另一种是找企业老总提出要求,这样给企业一个完善的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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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的社保问题
上面的小秘已做了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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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3,员工没的积极性,需从几个方面来看:1、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感兴趣的工作;2、员工是否具有从事工作的基本能力,或许是企业是否匹配了员工工作的基本资源;3、员工工作结果是否兑现了员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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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头造谣起哄的员工如何处理
+3出现这种情况,将造谣相关人召集在一起,会议主题:1、让事件当事人现场还原事件真相;2、将听到的不实信息会上明确不是真相;3、建立并在会上宣布各类信息的官方发布渠道;4、告知当不了解实情,请先从官方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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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上班总是迟到怎么办
这需要分情况而定:一是需要看我们制度的合理性,好的制度除了管理的严谨性,还要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是个人自我管理的问题,就需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在制度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在执行制度时没有上级与下级之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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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提出终止合同的补偿问题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不需要给予补偿金,从企业角度,对优秀员工可以以惜别金或祝福礼金的方式给予激励,激励不仅是在职员工,还有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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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对,可以按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履行劳动合同,也可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金。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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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咨询?
1、需要与员工补签国家规范版本的劳动合同,原来的的劳务协议是无效的;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补缴前期社保,如果员工以个体形式购买,可考虑以报销员工前期已购社保;3、以后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和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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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不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通过调派员工的方式,不进行经济补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公司通过调动的方式变相变更劳动合同,事实上变相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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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案例解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规定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通过试用期,一方面企业可以进一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条件,能否适应生产、工作需要。在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之所以规定约定试用期,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试用期内,赵小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问题出在:一是合同中如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一旦发生需要变更赵小姐的岗位时,就容易出现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超市不能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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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的劳动合同到期(求大师大神支招)
不管怎么说,以前也算是签到了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部分,公司需支付的补偿金则是应该支付的。公司不愿意出,加上员工比较熟悉劳动合同法,所以一分不出是不可能的,更不可能用续签劳动合同来解决,因为续签到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能有优势的,就是和员工沟通,了解员工想补偿的金额,通过几次沟通看能不能降低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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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辞退员工,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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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险报销,HR在老板和员工面前该怎样把握好平衡。
1.报销手续复杂,影响HR的工作效率,公司不想麻烦2.员工要报销医药费,不管金额多少最后的目标是:员工能报销医药费,HR又不麻烦建议:1.不走工伤报销流程,走医疗保险报销流程。这就好比花3个月报销200元,和花1天报销160元的区别,让员工自己选择2.统一规划工伤报销的时间,比如一个月的某一天办这个事情。有这样的一个例子,英国为了抵制某种进口产品保护国内生产商,就采用凡是这种产品的进口都必须在一个小关口办理入关手续(既符合国际手续不惹恼其他国家又能保护自己国家的生产商),但这个小关口每天的处理量非常少,所以最后这种进口产品在英国的销量就非常少。3.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工伤这东西还得防治结合,重点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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